摘要

为整治城乡违法建设、环境违法、安全生产违法、浪费水资源等问题,有的地方性立法规定行政机关对此类违法主体实施强制停水、停电及停止供热、供燃气等断绝公用事业服务的措施,或者规定此类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向其提供公共服务。基于5部全国性立法以及34部地方性立法中涉及公用事业服务拒绝供给条款的实证研究表明,拒绝供给这一制度设计有其内在的正当性,但通过公用事业服务拒绝供给立法的类型化分析,该类立法的法规范体系尚未能实现融通协调,地方立法既超越了立法权限、又不适当地赋予了公用事业单位以公共管理的权责。该类地方立法需作体系化的改造。

  • 单位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