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信用体系的发展十分迅速,行政黑名单制度作为信用体系重要一环也被广泛使用,但目前在其立法属性及其操作的规范性中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我国关于行政黑名单的学说有很多,但是笔者认为应将其基于行政过程论的学说角度上考虑将更为适合。在行政过程论的观点中,行政黑名单应当适用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而来解决我国行政黑名单制度中出现的立法层级过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和程序失衡问题,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信用体系良性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