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条款,对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我国刑法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仍不完善,存在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宽、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行为亟需刑法规制、刑罚规制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滥食野生动物的相关罪名有待补充等问题。为建立健全体系完备、系统协调的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体系,进一步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国现阶段需要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适度扩大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相关罪名明确化、破坏野生动物犯罪刑罚体系规范化、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相关行为入刑化等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