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公众参与原则的共同作用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中的居民同时具备"污染者"与"公众"的身份特征。由于污染者负担原则通常以义务作为本位,公众参与原则以权利作为本位,使得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现有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在这种复杂的双重属性中陷入了强制居民履行义务却忽略其权利行使的困境。针对此,文中从一种权利义务共生的角度出发,提出设定强制性义务发挥作用的边界并积极发挥多元社会机制的推动参与作用,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再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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