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新就业形态是比传统就业更为灵活自由的一种新型劳动。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其中部分权益的保护存在着法律困境。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实行特别缓和制度,从而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当中。难题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过去被称为灵活就业者。灵活就业这个概念首次在官方文件中被定义,是在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发表的《我国灵活多样就业形式问题研究报告》。该报告把灵活就业定义为在劳动时间、报酬、工作地点上比传统就业更为灵活自由的一种新型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