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设定了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新模式,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是阶段性的。文章通过厘清阶段性连带保证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在阐释阶段性连带保证条款性质的基础上,明确应当赋予保证人约定解除权,为开发商通过行使追偿权、解除合同和收回房屋等权利救济方式提供现实可能性;同时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相关内容,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分析论证在法院认定银行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开发商无需再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合理性,并进一步提出开发商应对购房者清偿银行债权风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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