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言体作品及代言理论在中国文学史、文学及戏曲理论中早已得到古人的发现与重视,但"代言体"一词是由近代王国维正式提出。戏曲范畴的"代言体"是一种集言语、动作、歌舞与一身的演剧形态。元杂剧作为戏曲的最初形态,其曲文虽保留了大量说唱艺术的叙述痕迹,却也有着十分明显的代言体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