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制度,在历次修改变化中呈现“由紧趋宽”之势,但仍未解决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失衡的问题。2021年,《公司法》修正草案第48条对公司存续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进行规定,以寻求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进一步平衡。尽管该条文有望解决实践中债权人仍面临的认缴股东出资不确定性问题,但在认定条件、申请主体、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加速出资范围和设计方面仍有存疑之处,亟待予以释明。建议修正草案第48条在认定条件上纳入新的标准,在申请主体上扩大至实缴股东,在举证责任上实行债权人举证责任倒置,在加速范围及方式上进行合理界定,从而对股东出资加速制度予以进一步优化。

  • 单位
    湖南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