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转播权应分为直播意义上的转播权和字面意义上的转播权。直播意义上的转播权不应由体育赛事组织者以自身的章程作为原始取得的来源。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由于其自身特点的限制,独创性比较低,因而不能认定为作品。针对某些网站通过网络对体育赛事进行盗播的行为,首先,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直播意义上的转播权的权利归属;其次,应当通过对广播组织权做扩大解释使其可以规制网络实时转播行为;最后,在当前状况下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