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以理事会、协会等组织架构为载体的农民自组织,按照自愿的原则建立在乡规民约的基础上,开始活跃在新农村文化建设的舞台,处理涉及民间信仰、文化活动的集体事件,并对村民自治起到了维护与推动作用,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农民自组织加强了民间信仰对群体的教化作用,也增强了群体的自我约束和规范行为,有利于维持农村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提供了巨大的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