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遗忘权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面临权利虚置,其两项权能即删除权和解除索引权在技术上无法实现。通过对被遗忘权的体系化考察发现,隐私权基于“安宁地独处”理论用于保护私密信息,名誉权基于社会身份建构理论用于防止负面信息的传播失控。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被遗忘权应基于个人信息自决理论作为区别于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独立权利构建。被遗忘权赋予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控制,数据处理者基于知情同意原则负有主动删除失效信息之义务。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应明确为禁止生成权。在制度层面,应赋予国家数据局保护被遗忘权的执法权限,采取行政保护先置的措施。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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