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教师法修订背景下,应将近年来教师评价体系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与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和高校教师的基本权利紧密相关,是本轮教师法修订的重要条款,但目前的条款内容相对简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实有必要引入法律的元规制法理,从法律的元规制、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制与高校自我规制的互动关系入手,发挥法律在引领高校教师考核评价中的顶层设计作用。为此,需对《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的内容进行修改,以适应法律的元规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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