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及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认为劳务出资不得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之一。劳务是否可以作为公司成立的出资方式,学术界尚有争论。确认劳务出资,还应当处理好劳务出资的价值评估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性和债务清偿。因此,只要加以配套的完善措施,劳务出资完全可以成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