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查令制度的产生迎合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减轻法院工作负担之现实需要。然而,该制度不仅存在无法律依据以及持令律师取证权利属性不明之问题,且其本身程序构造不甚合理,取证效果存疑,更会与第三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重复,造成向案外人收集证据方法之制度“叠床架屋”。故应当适时废除该制度,贯彻证据收集与证据调查之主体相分离的原则,同时构建第三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与第三人勘验协力义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