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针对近些年来学术界对自创商誉要求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观点提出质疑。首先,笔者对自创商誉进行深入考察,认为目前自创商誉已经纳入了会计核算体系中。其次,笔者认为近些年来学术界对要求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中的自创商誉是指企业的"自创商业信誉",而其与自创商誉是本质属性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自创商业信誉"的会计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最后,本文从分析商誉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其进行了重新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