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围绕如何表述明清法律体系的问题,目前法史学界有“律例体系”“典例体系”等不同见解。对“法律体系”的内涵和界定标准理解不一,是造成认识分歧的根本原因。“律例”说忽视了“法律体系”定名应遵循“名从法定”“名从立法本意”、与法律编纂实际相一致的原则,存在立论依据难以自圆其说、忽视“律”的法律地位变迁、误读“会典”与“律”纲目关系、以刑事法律体系代替一代完整法律体系等缺陷,因而不能成立。明清法律编纂实际和明清“当时人”有关“典例”的论述表明,这一历史时期统治者始终是按照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完善法律体系的,《会典》是国家的最高法典,刑律入典,《会典》统领各法,例是国家法律的核心内容,其本相是“典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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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西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