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