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使得目前理论与实务中有关港口经营人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识与判决不统一,有认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而适用《海商法》可以享受责任限制;有作为独立经营人而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需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还有认为应当作为实际承运人适用承运人的责任体系。在现行立法体制下,实务中通过自济措施取得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地位以获得司法保护不失为行之有效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