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市场方兴未艾,QFII和RQFII制度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长期面临着行政监管干预明显、市场开放带来的金融风险隐患、机构投资者操纵市场的风险以及机构投资者保护不足等问题。因此,QFII和RQFII制度的共性与差异是推进制度合并改革的基础,在新常态下资本市场背景下具有积极意义,是市场法治化、自律监管强化和市场国际化的必要举措。与此同时,还应当注意在统一立法框架下发挥二者各自的功能,提高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协调性,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加投资者权利保护和便利投资有关规则,以及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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