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黑政办规〔2020〕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47号)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