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桂政办发[2019]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1月19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