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工通过提供劳动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却在劳动关系实际运行中遭受到各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因此,构建有效的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农民工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主要由政府干预机制、劳资自治协调机制和社会协调机制构成。其中,劳资自治协调机制是基础,政府干预机制起主导作用,社会协调机制是对前两者的补充。这些机制具体形式和局限性有所差异,共同发挥着协调农民工劳动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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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