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存在制度短板。现行工伤保险以“劳动者身份”作为参保资格,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新业态因灵活就业不同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难以认定劳动关系而未被纳入工伤保险。学界围绕着“劳动者身份”提出了确认平台灵活就业劳动关系的“身份化”方案与剥离工伤保险参保资格的“去身份化”方案,但不符合新业态本质及工伤保险功能,具有较大局限性。本文认为应经由对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类雇员身份”构造,将类雇员权益拆解为“单次行为权益”与“持续关系权益”,将职业伤害保障与单次劳务给付行为关联,超越“身份”而以“行为”为基点,建立“行为风险保障”制度,从“从业人员—平台”的保障模式转向“从业人员—行业”的行业化实施机制,形成完全社会化的社会保险模式。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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