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已经对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产生了不小的冲击。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所产生的新闻、演讲、小说等智力成果,能否认定是“作品”在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本文认为,在法律层面应当尽快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规范表述。人工智能与人类共同构成作品的“二元创作主体”,但作者只能是程序开发者即人工智能的操纵者,而不能是无法律人格的人工智能。同时,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归属的制度设计可类推适用职务作品制度,采用“法律拟制”技术,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作者”地位,让人工智能作品具有可版权,满足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