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包括人大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同样负有对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如此监察机关和人大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新型的互相监督关系。从性质上来说,监察机关对人大进行的是"对人"的监督,而人大对监察机关进行的则是"对机构"的监督;从地位上来说,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居于高位;从措施上来看,监察机关对人大的监督要区分对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大代表的监督,而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采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等方式。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