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因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开放性和发展性特征,一直是法律学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在公益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常常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事,令公众有不同意见,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公共利益立法界定应主要从三个基本方面入手:一要明晰宪政精神下公共利益立法功能定位;二要解决在宪法基础下如何确立公共利益界定立法模式;三要加强公共利益界定立法的可操作性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