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是以土地受限农户为补偿对象的行政补偿,结合规范及实践分析,补偿原则现行定位为相当补偿原则。然而,在补偿原则定位不准确的情况下,在实际实施中相当补偿原则面临诸多问题,其表现为:从补偿目标上看,相当补偿原则强调“形式公平”,偏离了全面补偿受限农户的目标,没有覆盖农户实际的生产损失。从补偿范围上看,相当补偿的范围和土地增值收益相抵触,无法涵盖土地增值收益损失。从补偿功能上看,相当补偿原则制约限权功能的实现,难以有效回应风险预防的任务要求。相比之下,完全补偿原则契合“实质公平”补偿目标,补偿范围包含土地增值收益,并能充分发挥行政补偿的限权及规制功能,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的应然定位。为扭转补偿困境,应当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原则定位调整为完全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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