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光绪二十八年(1902)护理山西巡抚赵尔巽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了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进行收所习艺的主张。收所习艺反映了清代刑罚的内生性调整,它不仅以执行刑的形态改变了清代徒、流等刑罚,而且在笞、杖刑改罚金以及枷号等酷刑废除过程中,通过间接或直接适用的方式扮演了替代刑的重要角色,推动了刑罚体系的革新。《大清现行刑律》在集成前期刑罚变革成果基础上,建立了以收所习艺为支撑的新五刑体系,标志着自由刑体系的初步成型,在事实上推动了刑罚的近代转型。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也非完全效法西制,它不过是清代内在动力推动下长期刑罚改革的最终呈现,其背后则是刑罚策略由“明刑”向“隐刑”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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