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具有法律上的可诉性,司法救济是受教育权最终的保障方式,但是目前我国有关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途径都还存在一定问题。然而,教育又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引入教育领域的公益诉讼具有立法上、理论上的可行性。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条款的规定,在受案范围、起诉主体、管辖原则、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前置程序等方面对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设计,对改变教育法治现状,实现教育法治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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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具有法律上的可诉性,司法救济是受教育权最终的保障方式,但是目前我国有关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途径都还存在一定问题。然而,教育又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引入教育领域的公益诉讼具有立法上、理论上的可行性。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条款的规定,在受案范围、起诉主体、管辖原则、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前置程序等方面对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设计,对改变教育法治现状,实现教育法治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