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辽环函[2020]207号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城市建设局、财政金融局: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2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