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九民纪要第42条认可了当事人可以抗辩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而过去大多数观点对此采否定态度,认为合同撤销权只能以提起形成之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否定说认为合同撤销权是形成诉权,从而适用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并通过形成判决的形成力而产生合同撤销的效果。但合同撤销权实际上只是一种须在诉讼或仲裁中行使的特殊的形成权而已,其本质仍是一种私权利。合同撤销行为的性质是效力待定的单方法律行为,在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允许时方可发生撤销合同的效力,否则无效。在诉讼中,合同撤销抗辩的实质是诉讼防御方法,由"存在可撤销事由"和"已行使合同撤销权"两个事实主张构成。合同撤销抗辩的正当性论证过程,也启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应当努力实现"教义自觉"。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