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调解的制度化发展是近年来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受到了自上而下的积极推广。该制度事实上以社会公益性和司法辅助性为主进行整体构建和运作,并非官方所宣称的具备"兼顾公益性与市场化"的定位。而公益性的律师调解活动在实践活动中既缺乏来自律师的参与热情,又缺乏来自"客户"的认可,既无法脱离现有调解框架的约束形成独立的调解力量,又存在制度伦理性建构的缺陷。根据我国现有的调解格局运作状态、律师的职业属性以及制度设立的基本目的来看,以市场化进行定位的律师调解制度可能更具有实践意义。市场化律师调解活动能够充分激发律师的参与积极性、提高客户的认可程度以及弥补制度伦理性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它能够真正激发律师调解制度本身的价值,促进我国调解格局的良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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