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化时代,电子数据的跨境流动对各国刑事司法功能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立足于本国法的"数据本地化"要求不能成为解决跨境电子取证问题的有效方案。传统司法协助途径和非正式的远程(跨境)搜查等方式在跨境电子取证上各存在优势和不足。各国应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互动的基础上,坚持司法协助的基本框架,探索一种"(相互)尊重主权、重视程序参与者权利保障、高效、便捷"的跨境电子取证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