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算权分配是预算制度建构的核心,一般有立法主导和行政主导两种类型。现代法治国家为实现预算民主的价值追求,多选择立法主导型模式,由代议机关严格控制政府的财政收支。澳门在预算权分配的两种通行模式之外选择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均衡制约型模式,这是基于其政治传统因地制宜做出的宪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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