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判前漏罪在本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的该如何处理,已有明文规定,但在本罪执行完毕后发现的,则法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将漏罪归责于被告人,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处罚,且各地单罚抑或并罚做法不一,存在司法处理不统一的现象。人与社会的二元性决定了刑法机能的双重性,即法益保障与人权保障功能存在矛盾,而在当前仍偏向刑法制裁目的情况下,作为相对强大司法机关的弱势被告人利益时常被忽视。因此,强调法益保障和人权保障的平衡绝非平分秋色,应在公正价值的前提下,为两者寻找到一个结合点,并以“大中求小”之杠杆,提出了并罚或单罚的二元处理机制。刑满漏罪处理二元机制发挥“大中求小”作用,通过历史反思和域外借鉴,以在法益保障和人权保障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对刑满后漏罪的处理必须从刑法价值和功能出发,在两刑总和之下选择,才不会加重被告人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