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你好:我是某医院的一名合同制工作人员。入职时,在与该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包括加班费,但并未明确每月工资基数以及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工作一年来,我的每月月工资总额低于其他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而医院的加班费计算方式并不公开透明。近日,我提出辞职,并要求医院支付我这一年的加班费差额,医院则以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进行了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医院的做法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