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是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的重要问题,但有关立法忽略了PPP模式中金融机构的权益保障,特别是相关风险防控体系的立法缺失。立法需要构建针对PPP项目全过程的金融风险控制模式,制定合理的政府与私人机构风险分担原则,对SPV中的股东出资方义务进行限定,明确政府担保与商业风险承担的界限,并通过构建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和建立开发性金融制度化解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