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是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私募资管产品的募集规则为研究对象,分析合格投资者、非公开方式和投资者适当性三个制度的内涵以及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从平衡投资者保护和融资效率的视角出发,提出三者之间的协调方案。本文的研究揭示,合格投资者、非公开方式和投资者适当性三个制度的核心都是考察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投资能力,但是三者具备不同的制度功能和制度理念,从不同侧面独立发挥着保护私募投资者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三个制度的并存给私募资管产品带来高昂的合规成本以及对融资效率的阻碍,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细化并完善私募资管产品的募集规则,在三个制度之间进行协调。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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