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民法典》颁布实施后,首次明确将文体活动的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制度在法律依据中体现,完善了我国侵权体系,同时在理论上也呈现出我国对侵权制度细致化研究的趋势。但在对体育方面侵权并利用自甘风险进行裁判案例进行研究后发现,在审判实践活动中对于体育类侵权的认定,自甘风险的适用情形边界模糊,从裁判结果来看,体育活动的受伤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大都被驳回了诉讼请求,呈现出了“一边倒”的裁判现状。自甘风险作为一项侵权体系中的责任豁免事由,对其判断应当结合相应的体育项目进行综合判定与考量,为了使自甘风险制度能够更有力地发挥其法政策作用,文章对自甘风险的具体构成要件的判断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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