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实践中,因该项工作在操作层面缺少具体细化规定,实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调查取证和澄清程序不够规范,错告诬告惩戒机制不够健全等。进一步做好澄清工作,我们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