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采取的三种执行模式,均致力于帮助人民法院克服专业技术短板,无法真正解决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结构性困境。个案中创设的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将执行的事务性工作通过法定形式交由专业机构或组织代管,并以管理人为平台回应公共利益代表的监督诉求,更加契合生态环境修复执行需求,具备作为一项专门性执行制度的价值。细化执行实施权的多元配置,是通过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破解“执行难”的关键所在,也是构建该制度规范的内在逻辑。在制度构建过程中,有必要对管理人选定程序、代管费用的使用管理以及公众监督机制等核心规范予以明确。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