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未成年人的年龄“阶段性”调整符合当前我国刑事法律发展的需要,在进行年龄阶段划分的立法修正之后,条款的适用性评价为刑事司法实践所检验,在司法裁量过程中存在诸多亟待突破与解决的困境及问题。在不同法系的比较层面中未成年人研究存在可借鉴价值,但其规则与手段需在裁量过程中谨慎参照。应建立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体系,结合当前未成年人特点,贯彻未成年人教育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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