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招标人有定标权,但没有任意定标权。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评定分离改革实践,围绕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正当性展开分析,并澄清其边界,以供同行参考。招标人是提出和确定拟招标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资金来源等的主体,且负责提出招标方案、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因此在招投标法律体系中明确招标人的定标权具有深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