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趋向“类人”的人工智能在带给人类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的定位,弱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明确,而强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法律主体条件及是否具有可罚性依旧存在分歧。本文在阐述了人工智能可罚性原因的前提下,以人工智能不符合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构成要件否定了人工智能的人格性,从其不存在独立意识和不可行的财产罚角度否定人工智能的可罚性。最后得出人工智能的法律行为运用客体有关法律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