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设罪名,该罪的设立是在风险社会到来之际提倡发挥刑法预防功能的具体体现。在具体适用时应准确把握危险作业罪的争议点,借助法教义学对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及主观罪过形式进行规范解读。如对“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来源作扩大解释;在理解“危险物品”的概念时应参照刑法条文进行限缩解释;建议本罪第3项将“运输环节”纳入规制范围内并肯定其与危险驾驶罪第4项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从危险的重大性、紧迫性、结果指向性三个方面对“现实危险”进行认定;引入过失危险犯概念为深入明晰本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提供理论支撑等,同时从刑法体系性解释角度出发,厘清涵盖在《刑法》第134条下三个罪名间的关系,避免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规范界限与处罚条件含混不清的情形。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