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由来已久,然而法律法规对此概念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致使生态环境监测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等概念难以区分。厘清生态环境监测的概念、界定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范围是实现生态环境监测职权优化配置的前提条件。2019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2条第2款明确界定了这一概念。通过对这一条款的法律解释可以看出:在辨析生态环境监测与其他相关概念时,应当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在界定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范围时,应当以行为目的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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