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将限制自认明文化,使得限制自认从学理概念变为法律制度。明确限制自认的性质对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对9篇限制自认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限制自认实践出现将间接否认认定为限制自认、限制自认类型把握不明和限制自认性质认定顺序颠倒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限制法律规定模糊、理论研究滞后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厘清限制自认性质要与限制自认类型结合。限制自认按照承认事实与所附条件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部分自认、可分割附条件自认与不可分割附条件自认三种类型。部分自认与可分割附条件自认中的自认部分事实具有自认性质,而不可分割附条件自认的性质则需要法官进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