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主持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某公司规定了销售员绩效考核标准,规定以考核标准作为绩效工资的计发依据,但未规定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且该标准规定考核周期为季度。现公司在劳动者入职两个月后(试用期6个月),依据其考核为末位的结果以及上述条款解除了该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公司的考核标准是否合理?能否作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