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见危不救”是指不负有特定法律救助义务或职责的公民,在面临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陷入紧急危险,且实施救助对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时,有能力救助却不予救助的行为。“见危不救”违背最低层次的道德义务,有将其犯罪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于己无损的同时对整体社会价值有正向引导的功能,符合人作为社会人的属性;该罪以实害结果入罪,对法益侵害性进行必要限缩,并不会必然动摇刑法的谦抑性;“见危不救”入罪也不存在司法适用上的障碍。基于法的价值——秩序、正义和自由维度证成,“见危不救”入罪是法的秩序价值对维护社会安全要求的体现,也符合正义价值中对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的要求,同时也为多元至善主义对共同善的发展提供实践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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