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是否应增设普通背信罪,我国刑法理论历来存在赞否两论,否定论的观点难言妥当。从立法沿革、民刑功能、被害人保护、规范设置等多视角分析,增设背信罪能严密法网、威慑背信人、充分保护被害人、体现类型化立法思维。立法上需贯彻严控处罚范围的思想,将主体要件设置为"为他人处理事务者",客观要件设置为"滥用其权限,或者违反其义务,致委托人的财产利益遭受现实损害",将"出于为自己或第三者牟取利益,或者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目的"作为主观要件,并设置"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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